浙江杭州,沈女士家有个6个月大的宝宝,她和丈夫要上班,母亲帮着带孩子也力不从心。于是通过中介,找了一个住家育儿嫂。
沈女士说得很清楚:24小时住家,孩子的事情全部归阿姨管,还要顺带搞搞卫生、做做饭,一个月6500元。晚上不用阿姨带孩子睡,但如果自己要加班或回来晚了,阿姨得帮着看孩子。
阿姨是5月5日晚上到的,在沈女士家睡了一晚,5月6日正式上户。
结果一天下来,沈女士对阿姨非常不满意,觉得阿姨一点都不专业,“像没带过孩子一样”。她说自己家宝宝趴在那里,阿姨上去就用力拽孩子的手,冲米粉、化奶这些活,都是孩子外婆弄的。
当天晚上九点多,沈女士丈夫回来后也很不愉快,当即决定让阿姨下户。
跟中介沟通后,中介同意让阿姨下户。但当时已经晚上10点,太晚了,就让阿姨再住一晚。沈女士同意了,并给阿姨结算了工资。
她跟中介商量好的结算规矩是:干满一天算一天的钱,不满一天就按小时算。
当天阿姨早上6点半起床,沈女士从6点开始算,到晚上10点让阿姨走,一共16个小时。6500除以26天,再除以24小时,16个小时算下来是166块多,沈女士转了167块给阿姨。中介那边也认可这个算法。
可阿姨看到钱后不干了,说不是这么算的。
20分钟后,阿姨跑来敲沈女士的房门,说工钱不对,应当按照全天算,“怎么都是200多”。沈女士让阿姨等一下,说孩子被吓到了,可阿姨不听,站在门口不走,把沈女士的母亲都吵醒了。
沈女士让阿姨先回屋,阿姨不肯。沈女士母亲上去想拉她,结果被阿姨推开,双方发生冲突。沈女士赶紧过来拦,结果阿姨又推又抓,沈女士急了,也揪了对方头发。
双方报了警。民警调解后,沈女士支付了167元工钱给阿姨,阿姨赔偿沈女士500元医药费。
一、中介两头瞒:跟阿姨说干到晚上9点,跟雇主说24小时住家
事情本来到这就算完了,可事后沈女士才搞明白一件事:中介跟阿姨约定的工作时间,是早上6点半到晚上9点。而且这件事,中介和阿姨从头到尾没跟沈女士提过!
也就是说,中介跟阿姨说干到晚上9点,转头跟沈女士说24小时住家。沈女士气得不行,觉得中介故意两头瞒。
中介的彭女士也很无奈:她也不知道阿姨为什么会和雇主打起来。阿姨说的是宝宝外婆先动的手,“她不能坐以待毙”。至于工作时间的事,彭女士解释:之前有个阿姨也是不带睡的,干到晚上9点就休息了,她以为沈女士家就是这个习惯,就顺嘴跟阿姨这么说了。
“不带睡的话肯定是阿姨做完事情就可以休息了,总不能人家不带睡,还要阿姨不停去工作。阿姨干到休息时间,就应该按照一天结算工资。”
那中介为何又要同意雇主按照小时计费呢?彭女士表示,因为阿姨就做了一天,“前几天几个都是做满一个礼拜这样的”。他们希望双方妥善解决,愿意把3600元中介费全额返还给沈女士,并给予适当补偿。
二、法律分析:干了一天活,到底该给多少钱?
这个事的根源出在中介:中介跟育儿嫂说的工作时间是早上6点半到晚上9点,跟雇主说的是24小时住家。两头信息对不上,最后闹成一锅粥。
那从法律上讲,这笔工资到底该怎么算?
(一)合同约定不明,按行业惯例来
沈女士和阿姨之间没有签书面合同,工作时间的约定全靠中介传话。中介传给阿姨的是一个版本,传给沈女士的是另一个版本。这种情况下,法律上怎么认定?
《民法典》第466条规定,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、合同性质、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确定。
在家政服务行业,住家育儿嫂“不带睡”的情况下,一般工作到晚上9点到10点左右是比较常见的安排。过了这个时间,如果不需要阿姨带孩子睡,阿姨就可以休息了。换句话说,阿姨干到晚上9点,就算完成了当天的工作,应该按一天结算。
本案中,阿姨从早上6点半干到晚上9点,已经超过了正常工作日的时长。即使按她自己的预期(干到晚上9点),也应该按一天算,而不是按小时算。
(二)按小时算工资,合理吗?
沈女士算账的方式是:6500÷26天÷24小时×16小时=167元。
这个算法有几个问题:
第一,住家阿姨的工资是按“天”算的,不是按“小时”算的。6500元一个月的住家阿姨,不管白天有没有休息时间,只要人住在雇主家、随时待命,就按全天计酬。不能因为阿姨晚上不用带孩子睡,就把24小时拆成小时工来算。
第二,阿姨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16小时。早上6点半起床开始干活,到晚上9点,中间虽然有零散休息时间,但总工作时长超过12小时。按小时工算,小时工的单价也远高于住家阿姨的小时折算价。沈女士用住家阿姨的月薪去折小时单价,对阿姨很不公平。
第三,最关键的一点:中介跟阿姨约定的下班时间是晚上9点。阿姨干到了晚上9点,已经完成了当天的工作。沈女士在晚上10点才通知她下户,多出来的那1个小时,是沈女士单方面延长的时间,不能因此把全天都按小时算。
(三)中介两头瞒,要负什么责任?
中介在这个事里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。一边跟阿姨说“干到晚上9点”,一边跟雇主说“24小时住家”,两边信息不一致,直接导致双方对工作时间和薪酬标准的认知完全不同。
《民法典》第962条规定,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。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,损害委托人利益的,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中介没有如实告知双方工作时间的约定,属于典型的“隐瞒重要事实”。不仅3600元中介费应该全额退还,如果给任何一方造成了损失,还应当赔偿。
(四)动手打人,法律上怎么算?
双方从争吵发展到肢体冲突,阿姨推了外婆,又抓又推沈女士,沈女士也揪了阿姨的头发。两人都有攻击行为,属于互殴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民警调解后,阿姨赔偿沈女士500元医药费,双方没有再被拘留,说明公安机关认定情节较轻,调解结案。但如果伤情更重,或者有一方不肯调解,那就不是赔500块钱能了事的。
三、这个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
这起纠纷看起来是167块钱引发的,根子上是合同没签明白。
第一,找阿姨一定要签书面合同。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休息时间、节假日怎么算、不满意怎么退、工资怎么结,白纸黑字写清楚。不要听中介口头传话,传着传着就变味了。
第二,中介的两头瞒是最大的问题。中介为了促成交易,跟雇主说“24小时住家”,跟阿姨说“干到晚上9点”,两边都不得罪,最后雇主和阿姨打起来了,中介倒成了“和事佬”。这种中介,就该退费赔钱。
第三,雇主也不能太苛责。6500元一个月请住家阿姨,在杭州不算高。干了一天,从早忙到晚,给167块钱,换谁心里都不舒服。阿姨急是正常的,但动手打人就不对了。同样的道理,沈女士被打了,报警是对的,但先动手揪头发也有责任。
第四,家政行业需要更规范的合同模板和争议解决机制。现在很多家庭请阿姨都是“口头约定”,出了问题各说各的理,最后不是打架就是上法院。如果从一开始就把工作时间、休息时间、加班费、解约条件都写进合同里,这种纠纷完全可以避免。
写在最后:167块钱,打出了一地鸡毛
一个阿姨,干了一天活,从早忙到晚。一个雇主,觉得阿姨不专业,想赶紧打发走。一个中介,两头传话,两头瞒。
最后的结果:阿姨拿到167块钱,赔了500块医药费;沈女士付了167块钱,挨了打,还搭进去500块赔偿;中介退了3600块中介费,还倒贴补偿。
没有一个赢家。
这件事说到底,就是一句话:合同没签明白,沟通没做到位,脾气没压住。三个问题凑到一起,167块钱的事,愣是闹到了派出所。
讨论话题:
1. 你觉得阿姨干了一天,应该按小时算给167元,还是按全天算给200多?为什么?
2. 中介两头瞒,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?如果是你,会怎么追究中介的责任?
3. 在家政服务中,雇主和阿姨之间最常见的纠纷就是工资和工时。你觉得应该怎么规范,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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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根据浙江杭州相关家政纠纷报道改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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